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17686号
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汇鑫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汀都市。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奥莱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方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