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3694号
申请人:***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南洪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海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甲5号楼二层商业5。
法定代表人:郭谦。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朱以明。
被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正武。
***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海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受理。***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高增播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