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某某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33694

申请人:***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南商业楼331室。

法定代表人:南洪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勇,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国海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甲5号楼二层商业5

法定代表人:郭谦。

被告: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A座(6-23层)。

法定代表人:朱以明。

被告: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站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马正武。

***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国海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铁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515日受理。***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20197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高增播

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芸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