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280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集镇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98U。
法定代表人:韩运宝,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少银
书记员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