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1民初2809号

原告:***,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传民,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集镇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98U。

法定代表人:韩运宝,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楚风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高少银

书记员沈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