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3451号
申请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金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台市×××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九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