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0民初6902号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680851A),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周志能,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
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志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