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22446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塘公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X0068085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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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