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26632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4072。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
被告:广东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蛤地新南路东三街1号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6380041XE。
法定代表人:徐梅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子生,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卫利,女,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科建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81.72元(原告***已预交5563.4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赖畅鹏
审 判 员  徐 轩
人民陪审员  杨伟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兼书 记员  郭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