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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康某;上海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8民初18624号 原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