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2民初6501号
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某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