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铜建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大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12664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 被告:大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 被告:吴某。 被告:***。 原告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大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0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五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