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902民初1774号
原告:易某,住江西省宜春市,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某,住江西省宜春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李某,住江西省宜春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黄某、李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宜春市袁州区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易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黄某、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易某于202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计1199元,由原告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