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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长兴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20082号 原告:长兴某厂,住所地长兴县李家巷镇陈家浜村。 投资人: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浙江紫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原告长兴某厂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现原告长兴某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兴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兴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