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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5民初18001号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富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67元(根据变更后诉请计算),因减半收取计3333.5元,由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