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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有限公司;嵊州市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9632号 原告:***某,住所地:***。 经营者:姚某,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