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9632号
原告:***某,住所地:***。
经营者:姚某,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9月24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419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