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3民初2186号
原告:,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财务总管。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33元,减半收取126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