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4民初13278号
原告:***,男,197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原告***诉被告浙江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