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黔0324执1126号
***、贵州中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贵州中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纠纷一案,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24民初43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中建鑫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股金325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477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324执11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29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