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楠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鼎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楠建工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14782号之二
原告:浙江鼎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号1幢10层1001室、1002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西子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浙江金楠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鉴湖街道南闲物业大楼三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市拱墅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99号2号2楼。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楠建工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科技工业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56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由原告浙江鼎固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