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81民初13219号
原告:***,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986幢14楼、15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2025年9月19日申请对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