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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3民初2671号 原告:中国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男,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女,该分公司员工。 被告: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于202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某公司、浙江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21元,减半收取119910.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