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7007号
原告:宁波普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经济开发区临港装备工业园区崛起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MA2926PJ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世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中山东路986幢14楼、15楼、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72042488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万商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685086373。
负责人:***。
原告宁波普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萧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4年11月27日,原告宁波普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普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原告宁波普信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