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22028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耀际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海尾社区文建路8号首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NLJU9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幸福大道8号智领商业广场31座首层1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JPTE87。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耀际房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粤0605民初1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分期支付租金7278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007.13元、财产保全费900元予申请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因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耀际房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向其支付2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27540.69元,并已退付本案执行费1020.35元及申请执行人26520.34元;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XXX、XXX的汽车(查封期限至2027年7月8日止),上述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一步处置;本院(2025)粤0605执25225号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不动产[权利证号:鄂(2020)武汉市东湖不动产权第XX号]并正在处置中,本案可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程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粤0605执2202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