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江西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粤0605执30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兴达路9号澳盈商务中心2座1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RDYP2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广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86570245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幸福大道8号智领商业广场31座首层10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JPTE87。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粤06民终92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25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384961.84元及利息、支付货款695732元及利息、支付保理贴息费42522.44元及利息、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申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应支付租赁费2321536.31元、案件受理费6548.41元予申请执行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若被执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履行则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案件受理费13096.8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予申请执行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荣山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案经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510151.66元,由本院另案分配;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XXX、XXX的汽车,上述车辆本院未能实际控制,无法进一步处置;本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北省的不动产[权利证号:鄂(2020)武汉市东湖不动产权第XX号],因本院(2025)粤0605执25225号案首先查封,本案可参与分配;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XX]、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不动产单元号:XX],因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2024)粤1204执保2847号案首先查封,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共28个专利权(冻结期限至2026年9月1日止),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评估费用,暂无法进一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