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

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与元谋志诚农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3民终760号
上诉人: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楚双公路东侧宏芳花园旁云华花园酒店饮食文化广场小区2-3幢第三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7236562F。
法定代表人:罗军,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元谋志诚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元谋县黄瓜园镇金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30968542R。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元谋志诚农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元谋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8民初1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恺达环卫绿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