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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4355号 原告: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5#楼11层8#办公。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长沙片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