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民申3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13楼02、03单元及14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配套楼三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终5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