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21450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原告:***,女,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配套楼三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978X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854993528E。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