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某某、李某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72民初1337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原告:李某,女,2021年5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88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系李某之母。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43号华夏工业中心配套楼三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国际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厦国际公司向原告***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887493.6元(人民币,下同),向原告李某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798744.24元,合计1686237.84元;2.判决被告中厦国际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等所有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被告中厦国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签署《船员上船服务协议书》,派遣***到“BUNUN”轮工作并担任二管轮职务,约定服务期限为自***上船的2018年11月27日起10个月(加减2个月),工资为2600美元/月(按汇率6.4计算,约16640元)。***2018年11月27日在山东石岛登上“BUNUN”轮工作,2019年10月5日在巴西因比图巴港离开“BUNUN”轮。2020年10月16日,被告中厦国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签署《船员上船服务协议书》,派遣***到“BabuzaWisdom”轮工作并担任大管轮职务,约定服务期限为自***上船的2020年10月17日起10个月,工资开始为3300美元/月(按汇率6.4计算,约21120元),自2021年1月增加为3800美元/月(按汇率6.4计算,约24320元)。***于2021年3月14日在“BabuzaWisdom”轮值班期间被燃油烫伤,于2021年3月15日赴巴西HOSPITALSANTARITADECASSIA医院治疗,于2021年4月6日因烫伤合并××引起的急性呼吸系统综合征不幸逝世。***去世后,被告中厦国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向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去世的工伤认定申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书编号为2021010623的《厦门市职工工伤认定书》,认定***死亡为工伤。因被告中厦国际公司未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如实向思明区税务局申报***的工资变动情况,没有足额为***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系***母亲)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降低887493.6元、原告李某(系***女儿)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降低798744.24元,合计1686237.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以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李某供养亲属待遇降低数额依法应当由被告中厦国际公司承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海事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为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但上述规定中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仅指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等的给付请求;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的,海事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死者***的身份为船员,但原告诉请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厦国际公司未足额为***交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获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降低的损失,不具有明显的海事特征,不属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规定的可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案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该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