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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某局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05民初1007号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省某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某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1元,由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