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0104民初325号 原告:常某某,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负责人:杨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某某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新疆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43,152.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间,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原告达成劳务协议,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新疆某某附属医院新建门诊综合楼进行室内装修项目进行电力施工,原告的承包方式为劳务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双方对原告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剩余143,152.1元劳务费用至今未能支付,目前,该综合楼已交付使用。综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其主管法人组织应对该款项共同承担支付义务。被告新疆某某附属医院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在欠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为此,特向你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新疆分公司共同辩称,对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认可。被告2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协议明确约定,人工费总价暂定15万元,据实结算,工程量的计算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审计结果为准,被告2已经给原告结清了所有的劳务费用,共计315,000元。原告也向被告2出具了结清证明,双方之间就涉案工程不存在任何欠付劳务费的问题,因此被告1也不应该承担共同支付的责任义务。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电气工程施工定价单(人工费)、工程量单、工程量单汇价。两被告共同向本院提交了人工费结算(结清)证明、确认单、劳务承包协议。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常某某(乙方)与被告某某新疆分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承包协议》,协议约定:一、工程名称为新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新疆门诊综合楼项目室内装饰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负一楼至九层公共区域及房间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安装(灯具、开关、插座的二次配管、配线)以甲方要求安排为准;承包方式为清包工。二、承办单价:详见劳务定价单,据实结算;人工费总价暂定为贰拾伍万元(据实结算)。工程量的结算以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后的审计结果为准。(如清单量不符或清单内没有包括的施工项目,可在工程开工后一周内向项目部提出申请,报工程部和审计部作出调整;无异议至工程竣工前不再调整,视为默认或赠与施工。工程量报价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实际未施工的及工程量减少的,结算时按报价时的金额调减。工艺比原设计简化或未达到施工质量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减综合单价。)3、乙方负责提供劳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税费已包含在承包单价中。三、开工日期:本承包工程定于2019年10月1日开工;竣工日期:本承包工程定于2020年11月20日竣工;工期要求: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或超出发包方、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1)总工期逾期:若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贰承担逾期违约金,并承担包括甲方因此遭受到发包人给予的处罚;(2)节点工程逾期:若节点工期发生延误,每逾期一天按该节点工期内造价的百分之伍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按各节点进行考核,可累计扣罚。即使总工期按期完成,对原节点的扣罚甲方亦不予补还。五、甲乙双方的项目负责代表:1、甲方委派代表为,姓名吴某,职务项目负责人;2、乙方委派代表为,姓名常某某、金某,职务项目负责人。上述各方项目负责代表人根据各方授予之职权按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职责。六、材料使用和利用。(1)乙方必须提前三天将材料名称、规格、数量(以提料单方式)计划交给项目部审核,立即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2、执行综合单价固定价,工程量据实结算。3、合同价款变更调整原则。材料到场后由乙方验收;按甲方要求保管领用。如乙方无提报材料计划,项目部不予材料供应,延误工期或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外地加工的材料需要提前15天报单;(2)乙方必须精打细算,节约用料,基层材料不在影响质量的情况下,零星材料尽量利用,如果发现材料浪费现象,项目部每发现一次则处以500元的罚款。(3)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前,须经公司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如超出共同制定的材料损耗率,根据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和甲方出库单的材料单价汇总出材料价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浪费材料价款的120%。如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为公司节约了正常的损耗,经公司批准支付工程款时给其节约材料价款的20%的奖励。七、工程量的确认。乙方应于(每月25日)开工后的每十个工作日必须向甲方的项目部提交已完工作量的报告(附详细的计算公式稿、图纸、部位工艺说明),经项目部初步审核后交于公司的工程部和审计部审核,工程竣工后最终以审计工作量予以确认。对于乙方上报工作量超出实际工作量时,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虚增部分超过实际工程量10%以上的做一倍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于每次申报的工程款,乙方支付甲方审计费用为审减值超过5%以上价款的10%,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并处于返工部分进行一倍的罚款以上的经济处罚。施工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有施工队现场负责人带到项目部签定《委托书》,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否则不予进入现场施工,工人撤离现场必须到项目部办理离开手续。合同签订后施工队进入现场施工项目部有壹拾伍天的考核期,不合格者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撤离现场。八、付款方式。乙方(每月)于正式开工后每十个工作日交于项目部确认的工程量报给公司申请工程款,甲方按不高于审定工程款的80%,经正规审核程序后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付款时间在十个工作日内。工程竣工后现场项目部对施工队的所报工程量进行初步审核,确认后上报给公司工程部和审计部。公司审核后付款至一审工程额的90%;二审结算完成后付款至结算额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为2年;二审后出具工程结算单给施工队(财务部备份一份);保修期满后,工程部部门根据维修情况支付保修金。十、竣工验收及结算。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由甲方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按发包人要求的验收期限及程序组织验收,乙方予以配合,凡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乙方全部原因或部分原因的,乙方负责立即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或部分费用。2、执行综合单价固定价,工程量据实结算。3、合同价款变更调整原则:(1)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包范围内,按照图纸节点所示内容结合清单描述综合单价包死,不再调整。(2)合同中已有适用于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确定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的单价;(3)合同中只有类似于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工程变更合同价款;(4)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设计变更或新增项目工程的价格,由施工队在设计变更七日内提出经项目部签署意见后报到工程部,工程部及审计部在七日内给予审核。(5)工程量报价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实际未施工,结算时按报价时的金额调减。工艺比原设计简化或未达到施工质量标准要求时,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减综合单价。(6)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因素:现场工程签证、发包人设计变更;现场施工条件的改变。上述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7)基层和面层的施工工艺必须由公司的项目部和审计部批准后,综合单价方可调整。(8)工程量的变化,合同内综合单价不调整。(9)因现场工程量签证、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必须在事情发生后七日内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格式填写原因、时间、位置、工艺做法、工程数量、用工情况、或附照片、图纸等报到项目部初步审核后报至公司工程部,工程部及审计部自接收日起七日内给予审核确认。(逾期不报者结算时执行公司劳务最低标准定价结算。十一、争议、违约责任及其解决方式。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后,可以和解或协商解决,当本协议条款不明确时,以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协议要求为基础,但双方应该继续履行协议,保持施工的连续性。发生争议期间,乙方不得采取擅自停工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施工、不施工以及出现罢工闹事,如因此造成的损失及不利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承担。2、任何人一方出现的一切违法行为,责任自负。违约方承担人工费用总额的20%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3、乙方必须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如因乙方不按时不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将由乙方承担,并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利立即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10、设计图纸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不在签证范围内、因乙方原因修改设计的施工项目也不予签证。11、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整改项目及停工产生的人工费由甲方给乙方办理零工签证。12、合同外增加项目需办理现场签证。认可原则:劳务分包方上报工程项目内容、工程量、原因说明、用工实际情况,工程部及审计部审核是否属于合同内,是否与业主发生签证关系,量价是否合理。必须在实际发生后七天内上报后才能给予签收,如竣工后再上报,甲方有权给予不认可。 2020年1月27日原告出具《人工费结算(结清)情况证明》,载明“我常某某(电气安装班)所施工的新疆医科大学附属某医院新建门诊综合楼内装项目,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完工(以考勤、进场备案为准),共雇佣农民工金某等11人(附工人身份证和考勤表)劳务合同额250,000元,已收到工人工资255,000元,本次发放工人工资60,000元,累计收到工资315,000元。我已给所有工人发放结算了工资。如在出现该工程农民工工资拖欠、讨要工资、投诉等不安定问题,均由我本人承担所有责任,与山东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再无任何关系。特此证明”。 在载明各项目名称单价的《电气工程施工定价单》(人工费)、《电气工程增补施工定价单》(人工费)及《工程量单》上***作为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签字。原告根据上述单价及工程量计算的工程量总价为448,940.1元。庭后,某某公司提交了一份《电工常某某劳务结算说明》,表中载明了包括配管、配线等在内的工程量,常某某在劳务负责人处进行了签字,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0日,在“经与二审结算报告复核情况属实”的字样下有某某公司人员的签字。常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并根据该份结算说明,计算出的工程量造价为432,041元,某某公司对除配管配线的单价有异议外,对常某某据此计算的其他工程项目单价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常某某系个人,缺少劳务分包的相关资质,其与某某新疆分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常某某在签订协议后组织人员对案涉项目进行了劳务施工,劳务接受方理应支付劳务费。 关于案涉工程量的认定问题。本案原告为证明案涉工程量,庭审中提交了2021年被告项目负责人吴某签字的工程量单,并根据被告项目负责人确认的单价计算了相应的工程量造价,被告对该工程量不予认可,并在庭后提交了2023年与原告结算的相应结算说明。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程量清单虽有被告项目负责人的签字,但该工程量清单并非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2023年原告在被告提交的载明相应工程量的清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故该结算单应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因该结算说明中经被告人员签署有“经与二审结算报告复核情况属实”的字样,故对被告提出的已记载工程项目经实际未施工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庭后,原告根据该结算说明计算的已完工程量造成为432,041元,对此被告提出配管、配线的单价应分开每米各按5元计算,对原告计算的其余单价均无异议。根据原告提交的经被告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施工定价单“配管配线G16、20单价10元”,且在双方最终结算时配管、配线分开记载,原告主张按10元的每米的单价计算相应造价并无不妥,被告每米按5元分开计算的抗辩意见缺少事实依据,对于原告主张的现场临电施工、临派工施工等费用因被告不予认可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确定的工程量造价为432,041元,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已付款项为315,000元,故本案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剩余劳务费为117,041元(432,041元-315,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某某劳务费117,041元; 二、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原告常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04元(原告已预交),由常某某负担576.94元,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负担2,58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