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秋鹤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向天国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民委员会、福建省秋鹤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802民初7281号 原告:***,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岩市新罗区适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802084315383W。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秋鹤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岩山镇芹园村南溪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3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瀛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 被告:***,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区。 被告:***,男,197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朝前村民委员会、福建省秋鹤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