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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8民初1951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10日出生,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2025年6月13日,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