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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等与蒋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722民初1104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德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02MA68D7EL6H,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通川来凤路122号滨江国茂大厦滨江国茂幢1-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2MAC1OUNU3T,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东乡街道解放中路536号糖酒公司新大楼东至西2号门市。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达州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蜀鼎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2025年3月5日,因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汉分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5年4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