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2民初4226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隆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05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47471564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地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依法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