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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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425号
原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20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虞市。
原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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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