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425号 原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新中路20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住上虞市。 原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臻远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