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传奇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楼**(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杜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传奇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v>
法定代表人:兰传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浪,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黑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传奇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传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8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黑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沈阳传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存在错误,显失公平。一、沈阳传奇公司明知未取得国家省市规委设计证书,没有对外承接设计合同资质,而仍与北京黑油公司签订相关设计合同,属于无资质经营、超范围经营,不应受法律保护。而一审法院在未审理其资质的情况下,就认为是合同是“合法有效”,显然属于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二、基于沈阳传奇公司没有设计资质的前提下,且其设计的方案最终没有得到使用方(用户方)的认可,基于公平原则,北京黑油公司不应向沈阳传奇公司支付任何费用。
沈阳传奇公司辩称,不同意北京黑油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北京黑油公司已经实际接受沈阳传奇公司的履行,向使用方提供过设计方案,北京黑油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沈阳传奇公司的营业执照上记载的范围包括了设计等事项,没有超出涉案合同的范围,同时,法律对于设计服务没有资质要求。
沈阳传奇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北京黑油公司支付服务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5月15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北京黑油公司赔偿维权成本7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京黑油公司(甲方)与沈阳传奇公司(乙方)于2019年4月26日签订《新疆有色陈列馆效果图制作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新疆有色陈列馆效果图制作事宜,合同总金额90000元,乙方在设计过程中全力配合甲方,如果使用方(用户方)对整体效果不认可的情况下,最终甲方只需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款40000元,如果设计效果得到使用方认可,那么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设计款90000元。后沈阳传奇公司向北京黑油公司交付了设计稿,但未被使用方采用。
北京黑油公司认为,合同虽是公司签订的,但签错了,不能仅依据合同判断,要结合事实综合判断,在行规里没有采用的稿件是可以再议价的;合同签订是公司当时的项目经理一手操办,关于不采用稿件也要支付款项的约定没有告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使用方对设计稿不满意后已经告知项目经理终止合作;沈阳传奇公司没有设计资质,也说明其没有设计能力;因使用方对沈阳传奇公司的设计稿不满意,造成我公司差点失去项目,产生信誉损失,同时为了协调及重新汇报产生了差旅费及重新设计员工的工资支出。对此,沈阳传奇公司表示,双方就合同价款和内容进行了沟通和谈判,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北京黑油公司从未对资质提过任何要求,我方也从未刻意隐瞒,我方已经履行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设计服务、修改设计成果,对方未对设计成果的质量提出过异议也未在过程中告知过终止合作,对方员工缴税及差旅费等支出与本案争议及我方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黑油公司与沈阳传奇公司签订的《新疆有色陈列馆效果图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就使用方对整体效果不认可的情况作出了约定,说明双方就此已有预估及判断,北京黑油公司的抗辩不足以反驳沈阳传奇公司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北京黑油公司应当支付相应款项及利息,但就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依法酌情判定。沈阳传奇公司主张维权成本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黑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沈阳传奇公司服务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沈阳传奇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北京黑油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北京黑油公司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用以证明涉案合同中的设计内容需要资质,沈阳传奇公司没有资质,缺乏设计能力。经质证,沈阳传奇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沈阳传奇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沈阳传奇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用以证明沈阳传奇公司具有设计的资质。经质证,北京黑油公司认为视觉设计是工程设计的一部分,营业执照的范围可以自行填写。对此本院认为,北京黑油公司提交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不能证明沈阳传奇公司缺乏所谓的设计资质,进而不能证明涉案合同无效,本院对此不予采纳。沈阳传奇公司提交的其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可以证明其经营范围,对此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北京黑油公司上诉称,沈阳传奇公司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因此即便沈阳传奇公司超越经营范围签订了涉案合同,亦不能仅凭此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其次,北京黑油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签订涉案合同需要具备相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证书等、以及沈阳传奇公司未取得相关设计资质,更未提交证据证明沈阳传奇公司因不具有上述资质而签订涉案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而导致涉案合同无效。因此,北京黑油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系北京黑油公司与沈阳传奇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沈阳传奇公司在设计过程中全力配合北京黑油公司,如果使用方(用户方)对整体效果不认可的情况下,最终北京黑油公司只需向沈阳传奇公司支付补偿款40000元。上述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遵守该约定;且即便使用方最终不认可设计效果,沈阳传奇公司亦付出了一定的成本,此时北京黑油公司向其支付补偿款40000元,亦不违背公平原则。因此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北京黑油公司支付4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北京黑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北京黑油数字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董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