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碧甫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武汉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01民终12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某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华理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武汉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上海某某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5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设计费39350元;3、改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93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甲公司已完成涉案设计费39350元对应的合同义务,达到相应的付款节点。一、某甲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邮件向某乙公司发送了20210915地下商业467扩初图纸,证明某甲公司已交付扩初图纸设计成果,某甲公司有权利主张扩初设计费19675元。二、某甲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邮件向某乙公司发送了20211020武汉远洋归元寺商业4#地块室内照明设计招标图纸,证明某甲公司已交付招标图设计成果,某甲公司有权利主张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费19675元,理由如下:1、从合同约定来看,按照各设计阶段的时间逻辑先后顺序,扩初设计阶段之后紧接着是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之后即进入最后一个阶段招标及施工现场配合阶段。涉案合同附件一《室内照明设计任务书》2.2.2设计阶段约定:在得到甲方对深化设计任务正式启动的通知时,本设计工作即开始→室内照明方案设计→室内照明扩初设计→室内照明施工图设计→招标及施工阶段现场配合服务。4.1设计周期约定:第一阶段:前期配合四周;第二阶段:概念方案设计4周、方案设计2周、扩初图纸设计4周、施工图纸设计3周;第三阶段施工配合服务。4.2成果提交形式及数量:设计阶段名称:4.2.1室内照明概念方案阶段、4.2.2室内照明方案设计阶段、4.2.3室内照明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4.2.4招标及施工图阶段现场配合服务。2、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来看,根据***发送的《4、6、7号地下室内招标图管控计划》,在某甲公司完成室内照明扩初设计之后,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提供4、6、7照明招标图设计,后面由某乙公司指定的精装单位同建华强负责招标图纸图审。合同虽然写明的是提供施工图设计,但是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提供的是招标图设计,某甲公司亦按照要求提供招标图设计成果,可见双方都是将施工图设计阶段当作提交招标图设计成果来履行的,目的是进入最后一个阶段招标及现场配合服务。施工图设计之后是招标,招标图设计之后也是招标,故合同上约定的施工图设计阶段与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求的招标图设计是重合的。3、参考双方关于归元寺项目签署的其他照明设计合同,在2021汉弘盛商字067号合同中约定了各方案设计阶段:阶段-I方案设计阶段、阶段-II扩初设计阶段、阶段-III招标图设计阶段、阶段-IV招标及施工阶段、阶段-V最终调试及验收阶段。对比本案合同阶段,可以看出施工图设计阶段就是招标图设计阶段。4、涉案合同第6.7.1条约定:“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6.7.2约定:“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将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该笔费用。”前述条款约定,只有当在达到付款进度时,某甲公司才能够向某乙公司请款,如果某乙公司对于付款通知有异议,应当在7日内发出异议通知。在本案中,某甲公司在提交招标图设计成果之后,对合同上约定的施工图设计对应的设计费19675元进行了请款,某乙公司同意请款申请,并且未提出异议。5、涉案合同第6.8条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乙方不得因此而停止工作。”在达到付款进度时,某甲公司应当向某乙公司提供发票,本案扩初阶段和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39350元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已收到且认证抵扣。 某乙公司未予答辩。 某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设计费进度款393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393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费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 某乙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提交设计成果违约金58729.88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18日,某乙公司(发包人、甲方)与某甲公司(设计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归元寺商业项目4#地块室内照明设计)》,约定:项目名称远洋武汉归元寺商业项目4#地块室内照明设计项目,工程设计期限自2020年8月5日至2023年7月1日,实际期限以项目需求为准。固定总价4#地块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精装面积3935平方米,计单价25元/平方米,合计98375元(设计面积如有调整,以甲方确认的最终建筑图纸文件为准,面积调整在5%以内的,不增补设计费);设计费总额为98375元。合同进度款及结算款均采用现金方式进行付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设计费总额的15%即14756.25元作为预付款;乙方完成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概念方案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此部分设计费的20%即19675元;乙方完成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深化方案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此部分设计费的20%即19675元;乙方完成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扩初设计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此部分设计费的20%即19675元;乙方完成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施工图设计并得到各单位图审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此部分设计费的20%即19675元;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项目竣工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此部分设计费的5%即4918.75元。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进度时,乙方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未支付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款项之前,必须提供正式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有权利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取设计费,如甲方未能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就逾期付款金额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或对于甲方或政府部门提出的设计修改和调整意见未能按规定时间修正,每逾期1日,乙方应支付本合同设计费总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附件一《室内照明明设计任务书》约定:3.2.1.2设计配合与施工配合,施工图设计完成后,乙方将配合重要的工作会议,向甲方和甲方指定的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不少于3次;3.2.1.3图纸深度及表达要求,照明设计施工图要求图面表述规范,清晰,照明设计施工图应充分保证施工图的完善性,交图图纸要求:图纸统一为A1/A2/A3图纸(根据比例需求),公司盖章,主设计师与设计团队署名。4.1设计周期第一阶段前期配合,工作时间4周;第二阶段概念方案设计,工作时间4周,(4#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方案设计工作时间2周,扩初图纸设计工作时间4周,施工图设计工作时间3周;总计17周;第三阶段施工配合服务阶段。4.2成果提交形式及数量:4.2.3室内照明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针对甲方确定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完成所有平面图,立面图,大样图,配电系统图,控制系统图,灯具选型选样的设计工作;……本阶段需提交的成果:室内照明扩初施工图/深化施工图;各类计算书;材料清单及概算表。4.2.4招标及施工图阶段现场配合服务,了解甲方的招标要求与策略,对室内照明分包的招标策略及责任范围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甲方确定招标策略及室内照明分包的责任与工作内容;……审查施工图单位提供的室内照明深化施工图纸,出具图审意见……本阶段需提交的成果:招标过程中的技术答疑问卷;各回标单位的技术评标分析报告;对室内照明分包深化设计图纸的审查意见;提供现场巡查报告。4.3成果提交时间:2020年10月31日4#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设计概念方案,电子文件;2020年12月31日4#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设计深化方案,电子文件;2021年2月28日4#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设计扩初图纸,电子文件;2021年3月31日4#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设计深化施工图,电子文件及A1/A2/A3图纸8套(若需要);2021年10月31日4#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设计深化施工图,电子文件。每阶段设计周期以甲方书面对上一阶段设计成果确认时间起计算。 2021年9月16日,李*向***邮箱发送了标题为20210915地下商业467扩充的压缩包文件。2021年9月24日,李*向***邮箱发送了标题为20210923现场视察报告(室内)ppt。2021年10月20日,李*向***邮箱发送了20211020武汉远洋归元寺商业4#地块室内照明设计招标图纸的压缩包文件。某乙公司提供了扩充图纸通用说明,载明:本图纸为扩充设计图纸,仅为设计协调之用,不可直接作为招标或者施工依据。某甲公司认可该说明,并陈述该说明系2021年9月16日的图纸说明。某甲公司提供了标注日期为2022年2月17日的《归元寺商业项目4#地块室内照明设计建设工程设计工程已完设计工程量审批表》、《设计(咨询)费款支付审批表》、支付函,均无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盖章,某乙公司对此也不予认可。其中《设计(咨询)费款支付审批表》中载明合同金额98375元,累计已付金额54106.25元,本次申请付款金额39350元。2022年6月16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7122.64元,税额2227.36元,价税合计3935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某乙公司已对该发票予以抵扣。 某甲公司一审庭后提交了微信群聊记录,某甲公司陈述微信名“Hannah”即为某乙公司员工***,***在群聊中发起了会议主题为“***Hannah的快速会议”的腾讯会议,2021年8月31日,“Hannah”发送了4、6、7号地下室内招标管控计划表,其中4、6、7照明扩充图载明开始时间8月20日,预完成时间9月15日。2021年10月23日,微信名为***(某甲公司陈述系某乙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精装单位同建强华的员工)发送了名为“远洋商业4#地施工图10.23”的压缩包文件,“Hannah”回复“灯的招标图安装节点整进去了吗”。 一审法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归元寺商业项目4#地块室内照明设计)》,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达到付款节点是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某乙公司认可已收到某甲公司的深化方案,扩充电子图纸,某甲公司主张施工图即为招标图,其提供了案外人的聊天记录系案外人提交施工图,并无法证明施工图即为招标图。《室内照明明设计任务书》约定了设计施工图要求图面表述规范、清晰,充分保证施工图的完善性,并对交图图纸要求提出要求。设计周期中扩充图后给予了3周的施工图设计,成功提交时间中亦将深化施工图单独罗列了提交时间,且备注了与前述要求一致的日期和图纸要求。综上所述,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了某甲公司需提交符合规范的施工图。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乙公司认可招标图即施工图,故对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设计费1967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达到完成施工设计图的付款节点,故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其2021年9月16日已通过邮箱提交扩充图,故对其要求从2023年1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设计成果的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工程设计期限自2020年8月5日至2023年7月1日,实际期限以项目需求为准。故虽然合同附件对成果提交时间进行了约定,但实际期限可能因为项目需求进行调整。根据某甲公司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可以推断“Hannah”即为***,***发送的4、6、7号地下室内招标管控计划表,扩充图载明开始时间8月20日,预完成时间9月15日,某甲公司2021年9月16日提交扩充图并未超过约定的时间,故对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设计费1967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设计费196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23年1月2日起计算至上述设计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某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某乙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2元,由某甲公司负担246元,由某乙公司负担146元;反诉费634元,由某乙公司负担。 二审中,某甲公司提交新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拟证明某甲公司与关联公司也签署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第25-27页可以看出扩充设计阶段下一步是室内照明招标图设计,再下一步是招标及施工阶段现场配合服务。某乙公司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甲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与本案无涉,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案涉合同约定,某甲公司完成地下商业及地上卫生间室内照明施工图设计并得到各单位图审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此部分设计费的20%即19675元。因此,对于该部分款项,某甲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某甲公司虽主张其提供的招标图设计即为施工图设计,并称系某乙公司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要求某甲公司提供招标图设计,但对此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至于某甲公司所称某乙公司同意该部分款项的请款申请,并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某甲公司所称发票开具并经抵扣之事,亦并不足以证明案涉争议款项已符合支付条件。故某甲公司该诉请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已满足支付条件的情形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元,由上海某某照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受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