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8330号
原告:江苏荣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城长岛花园10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河海东路1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荣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江苏荣盛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20年签订了《***悦项目装饰物制作安装维护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为***悦项目工地围挡制作、**、安装、维护和拆卸装饰物,合同总价44.5万元,该合同总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制作费、安装及拆卸费、运费、措施费、维护费、利润、税费、管理费、文明施工费、风险费等与上述合同相关的全部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某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向某支付货款909,005.06元以及自2022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等。
被告常州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案涉合同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杨浦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核实,本案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且现有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双方当事人确系在上海市杨浦区实际签订并履行合同。同时,本案属于涉房地产企业纠纷,存在面广量大、地理位置分散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上海市杨浦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不能就此认定本院系案涉纠纷的管辖法院。因此,案涉合同管辖条款无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现被告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