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003民初5798号
原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内环路11号11层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72462534E。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老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0230057613271。
负责人:***,任五女店镇人民政府镇长。
原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坤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