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
司法风险
>
裁判文书详情页
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信息
诚信信息
荣誉信息
企业人员
项目经理
资质信息
工商信息
司法风险
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04民初5105号
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南路文馨园4幢504室,组织机构代码77113050-8。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联村马肚山(土名),组织机构代码67709299-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隐瞒其发出要求被告***发货的地址的聊天内容,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货款,因此原告住所地应为合同的履行地,而原告的住所地在合肥市蜀山区,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及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首页
查企业
查中标
查资质
未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