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5民初933号 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南路文馨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均系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联村马肚山/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25元,由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慕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