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705民初933号
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南路文馨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均系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0年8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三联村马肚山/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澳柏利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25元,由原告合肥华林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慕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