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588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晁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雷传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兼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嘉琪,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刘哲,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鲁1791民初3588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嘉琪、***、刘哲名下的银行存款225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嘉琪、***、刘哲名下的银行存款22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郑文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