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3588号之一
原告: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晁宾,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负责人:雷传勇,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程先勇,董事长兼经理。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锡龙,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嘉琪,女,199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史宏茹,男,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嘉琪、史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嘉琪、史宏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嘉琪、史宏茹、**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嘉琪、史宏茹、**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利军
人民陪审员  赵明华
人民陪审员  郑文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文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