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光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光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925号 原告:西安光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光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亦对雁劳人仲案字[2019]138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