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3民初925号
原告:西安光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光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亦对雁劳人仲案字[2019]1380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20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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