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申请执行中国联通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甘0402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之子)
被执行人中国联通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甘肃岱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郭珺焯,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白民二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