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402民初3416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人民路99号。
法定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中建兴银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与被告甘肃中建兴银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