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11305号 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Q516X5。 被告: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由负担。 鉴定**,由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由负担元,负担元。】 审判员 王  春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燕 (2022)渝0112民初11305号 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羽裳支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1Q516X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356105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2元,减半收取1166元,由原告重庆特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睿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