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南科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辖终12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389号1栋2-23号。
法定代表人湛伟,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庙冲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禹荣安,职务不详。
上诉人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2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上诉人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在雅安市雨城区熊猫大道拓海第一江岸6栋1单元203号,且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已将该案裁定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请求撤销本案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判令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因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29号民事裁定已认定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雅安市雨城区,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成都市武侯区,因此原审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当,应予以撤销。上诉人四川卓辉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的上诉人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102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家德
代理审判员  陈丽华
代理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