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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常德达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547-3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常德朗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00547-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本院应依法解除对上述其他资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德达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西泽云佳园3#楼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常房权证武字第00158270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