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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402民催87号
申请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湖南大学科技园工程孵化中心大楼西区1单元401号B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9037022,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拓博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3月22日、收款人为常州市东青花园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湖南省华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